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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采取欺诈方式骗我签订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16-12-12 09:14
   我叫李玉峰,是云南的一个普通公民,没有学过保险的专业知识,相比于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保险行业的知识领域,我属于弱势群体,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利用了这样的优势对我进行了欺诈式营销,将我置于一个即将破产的境地,恳请陈书记能为我主持公道,还云南一个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一、基本情况
2004年12月24日,我在泰康人寿销售人员荀坚的诱导下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购买了泰康世纪长乐(2003)终身寿险(分红型),交费年限为20年,每年交38万,保额为1000万。自2005年7月18日开始缴费,现已交到2015年共11年,共交了400多万。
我因经济困难,想到投保时荀坚说过随时可以解除合同,将保费退回,于2016年7月份要求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解除合同,退还保费,被龙井营销服务部告知根据现金价值表只能退202万。
二、问题:
1、存在欺诈。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保险销售人员荀坚在要我买保险时说可以随时退保,所投保费不损失。荀坚当时说这款保险等同于银行理财产品,需用钱时可随时取回保费并可获得分红,现在证实这是欺诈。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修改稿)》第6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2、当时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荀坚称,泰康世纪长乐(2003)终身寿险(分红型)比理财产品、基金的分红和结算都要高很多并且结算方便,到12、13年左右分红就可以超过保费了,但是,现在发现完全是骗人的,交了400多万,11年了,分红才不到60万,连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的一半都不到。
3、保险合同上没有现金价值表,只有保证现金价值金额表。现在泰康人寿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的工作人员拿这个表里的数字说这个就是退保时能拿回的钱,这个也不符合规定。
4、泰康人寿所谓的现金价值的计算没有科学依据,不公平,不合理。因为它是按终生(整个保险期间)来分摊所缴的保费,而不管保费交了多长时间,即使缴清了全部保费,按泰康人寿的“保证现金价值金额表”在退保时也不能全部返还。这是极不合理也不公平的,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龙井营销服务部保险销售人员荀坚所承诺的完全不一样。
三、诉求
现在我经济非常困难,无力继续缴昂贵的保费,提出以下诉求:
1、解除与泰康人寿龙井销售部签订的保险合同。
2、退回已交全部保费。
3、按合同约定支付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