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人登陆美洲大陆时,土著印第安人真心欢迎。但后来,他们发现,来者不善,这些欧洲人疯狂掠夺自己的土地,他们被迫奋起抵抗。而这些欧洲人,为了掠夺得更多更顺利心理更安稳些,发明了一种理论,那就是,印第安人以渔猎为生,没有土地所有权概念,这些土地本来不属于他们,因而大肆掠夺与杀戮,造成"十室九空"。
现在,地方政府在用同样的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高度城市化的类"中关村"退"城"还"村",退"居民"还"村民",退"居委会"还"村委会",在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村落"运用2003年制定的《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 《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这两部政府规章在城里讲述村庄的"故事",对抗着国务院2011年发布与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进行着所谓"城中村"改造。
在武汉市洪山区关公社区居住近20年的老李最近比较困惑。1999年,他从当地的一位居民手中买了一栋私房,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在洪山区房屋交易中心进行了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自己的户口从武昌老城区司门口迁移过来,是地地道道的居民户口不是农业户口,对口管辖单位是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道办事处卓刀泉第二居民委员会(后来变更为卓刀泉街道办事处关公社区居委会)和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珞南街卓刀泉派出所(后来变更为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卓刀泉街派出所)。
老李之所以在这里买房,是因为这里交通方便,周围有武汉体育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等高等学府和广埠屯电脑商城等,房屋便于出租,自己失业或年老体弱不能工作时能有一份养家糊口的收入。
老李在这里购房时,这里虽然是一个原名六合村的村落,但早已完成城市化。村里没有任何农业用地,村民转居民,村委会转居委会,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收储,由洪山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管理。房屋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再是宅基地使用证。宅基地是针对集体所有土地而言的,它只能在本集体成员(即本村村民)之间买卖,非本村人员不能购买,如果买了也无法迁移户口,遇到拆迁只能当"外来户"对待,只补偿宅基地上的房屋,这种房屋由于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因而补偿标准偏低。
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则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公民可以买卖,武汉市的居民可以将户口迁移过来,其他地方的居民符合武汉市户口管理办法的,也可以将户口迁移过来。户口迁移过来后,这里就是自己的常住地。户口没有迁移过来的,居住一年以上,这里就是自己的经常居住地。无论户口是否迁移过来,拆迁时都不能以"外来户"对待。
老李知道,城市化后的六合村与司门口、胭脂路、阅马场、汉正街等老城区一样,形态上虽是村落,但必定已是城区,只是形成的时间有先后。城市化后,六合村的名称消失,门牌号是卓刀泉XX号。退一万步说,即使还保留六合村的称呼,也改变不了其是城市的事实,谁能说北京的中关村是农村?
老李在1999年购买房屋时房屋价款连同交易税费共支出39万元,加上银行贷款利息,花费50余万元。老李后来装修和维护房屋陆续花了30多万元,这30多万元暂且忽略不计,因为老李毕竟在这里居住了近20年,折抵房租。
这50余万元购房价款、交易税费支出和贷款利息支出,如果当时在上海浦东买房大约可以买250平方米,现在价值可达2000多万元。
老李没有这么好的眼光,再说,在上海无职无业不需要买房。老李没有那么大的理想,只想养家糊口,过上安稳的生活。不谈上海,只谈武汉,只谈卓刀泉。此地地铁、高校加东湖,新建房屋每平方米至少2万元。老李是旧房,打个8折,至少也值640万元。
假设老李当时没有买房,而是将这50万元投资一笔生意,以年收益率10%计算,19年下来,现值 = 50 X(1+10%)19 = 306万。
而现在,老李的房屋要被拆迁。拆迁方给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是,老李并非世居,算"外来户" ,安置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多余面积按每平方米1600元补偿。因为是"外来户",安置地点在洪山区内调剂,90%的可能是偏远角落,每平方米3000元。如此一来,老李获得补偿的总金额是120 X 3000 + (400 – 120) X 1600 = 80.8万元。
而且,安置房未明确建设入住日期,拖个10年20年都有可能。反正,在2020年全国实现小康之时,老李注定是无家可归。将拆迁方想得好一些,5年后让老李安置入住,以10%的折现率计,则老李获得的这80.8万元的现在价值 = 120 X 3000 ÷ (1+10%) 5 + (400 – 120) X 1600 = 67.15万元。
这就是说,老李当初投入50万元,19年后收回67.15万元,并且无家可归。全国人民都在庆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无家可归2年之后,老李在洪山区的某个角落,望着遥遥无期才能竣工的由现在的400平方米缩水成120平方米的安置房,听取蛙声一片。而且,很可能,老李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由现在的国有变为安置后的集体所有,一定期间内禁止出售,若干年后缴足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老李怎么也想不明白,自己过得好好的,没招谁没惹谁,从有家到无家,市价640万的房子被人强行塞给67万元(现金加安置房现值)后铲除了。原本指望收取租金维持生活,此时只能拖着年老体弱的身体到处捡破烂。原来在广埠屯小学读书的孙子,此时借读在教学质量没有保证的专门针对外来人口子女而设的小学,中学又不知去哪里?
关公社区550余户家庭中,世居于此的只剩100多家,75%是像老李这样迁移过来的城市居民。
这分明是强取豪夺。刑法规定,以高于市价30%或以低于市价30%强迫交易构成强迫交易罪,而现在是以1/10的价格强迫交易,够得上敲诈勒索罪甚至抢劫罪了。
卓刀泉因关羽人困马乏,以青龙偃月刀卓地出泉而得名。关公社区本是最讲义气之地,却被不义之人侵占掠夺。
那这不义之人到底是谁呢?
为了缓解拆迁引起的社会矛盾, 2011年国务院颁布和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同时废止2001年颁布和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取缔"拆迁"用语,因为"拆迁"体现不出国家机关的主体地位,任何获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去拆别人的房子,不符合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容易引起社会矛盾;改为"征收"一词,因为"征收"体现了国家机关的主体地位。新的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的条例规定只有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杜绝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在成熟的城市地区为了政绩和商业利益,圈地赶人,影响百姓生活稳定和财产安全。
自己的房屋明明在国有土地上,却莫名其妙地被人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土生土长的武汉人,拥有武汉市居民户口,自己在这里居住近20年,却被当成"外来户"。20年居住在香港可以取得港籍,居住在世界任何国家,估计都可以获得该国国籍,至少也能拿到绿卡或永久居留权。而在自己的家乡被"外来户"化。
为什么拆迁方在国有土地上排斥2011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而违心采用2003年的《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这两部地方政府规章?这里面大有文章。
根据条例规定,征收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具体到关公社区,征收的主体应该是洪山区政府。洪山区政府负责,洪山区城乡统筹发展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给予公平补偿。"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而现实情况是,关公社区的拆迁方完全违背了以上程序性规定和公平原则,以武汉卓刀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出台拆迁安置补偿细则,以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街道办事处卓刀泉村村民委员会和武汉卓刀泉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公布。引进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胁迫居民签订协议和搬迁。
在老李看来,这是赤裸裸的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行为。区政府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最为的乱作为,将拆迁委托给名存实亡的村民委员会和民营企业。
20世纪90年代这里就完成集体所有制改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原村民成为股东;实现城市化,村民转为居民,取消村委会,建立居委会。
武汉卓刀泉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现有41名自然人股东。是一家地道的民营企业。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成立村民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城市实行居民自治,成立居民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老李自1999年购房迁入起,其所在关公社区一直由居委会管理。一块土地不能既归居委会管,又归村委会管。卓刀泉村村民委员会不是政府机构,管理辖区不包括关公社区,无权拆迁安置关公社区居民的房屋。
武汉卓刀泉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无权处理其企业以外的资产,无权拆迁安置关公社区居民的房屋。
上述两单位拆迁安置补偿细则不得涵盖关公社区居民房屋,否则构成民事侵权。
被逼无奈,老李和邻居们开始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他们找到信访部门、巡视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都是拖延搪塞推诿,甚至特警伺候。
习总书记视察湖北和在武汉会见印度总理期间,他们为了粉饰太平,虚假承诺暂缓拆迁。但,总书记一走,他们变本加厉,威胁恐吓,企图逼迫关公社区居民签订协议。
老李原以为这是洪山区政府的行为,当看到类似掠夺百姓财产的行为在武昌区也同样发生时,他明白这是武汉市政府的行为。
一个债台高筑每天需要还1亿元债务的市政府,偏要好大喜功,与其他城市攀比,追求虚幻的政绩,推行"城中村"改造。没有这个财力,偏要打肿脸充胖子,非要去"城中村"不可。
关公社区被纳入此次改造的理由是,2019年世界军人运动会将在武汉举行,届时将有一些比赛在关公社区对面的武汉体育学院举办。市政府担心不整洁的村容被运动员看见有损正在崛起中的大国形象,决定拔出。
拆迁方给出的理由是,执行武政办【2004】173号文,进行"城中村"综合改造。老李找到这份文件,越发觉得匪夷所思。
这份文件是2004年9月10日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的,其开头部分是这样的: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体改办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以及市民政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市公安局拟订的《"城中村"综合改造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 年九月十日"
老李1999年在关公社区购房,那时原六合村早已完成这份文件要求落实的"城中村"综合改造任务。文件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的意见》任务完成,1997年10月原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武汉卓刀泉集体有限公司。文件中《土地房产处置及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任务完成,集体土地被征收收储,老李房屋宅基地在其卖家手中就已经被转确认为国有划拨土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老李顺利完成过户交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件中《村改居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任务完成,老李房屋的卖家及其邻居们已经村改居,退休领取养老金。文件中《撤销村民委员会组建社区居民委员会实施方案》任务完成,老李迁移进来时与珞南街卓刀泉第二居委会(现关公社区居委会)打交道,取得其证明,将户口迁入。自始至终没有听说在此地还存在什么村委会。文件中《农业户口改登为居民户口实施方案》任务已经完成,老李也将自己的户口迁入。
如此看来,市政府2004年要求完成的任务,关公社区早在20世纪90年代全部完成。现在再回锅赶人走实在有些牵强附会。
改造"城中村",一个首要问题是必须界定其是"城"还是"村"。如果是"城"就得按照国务院新条例以市场公允价征收补偿,如果是"村"就可以根据自己制定的方案拆迁安置。若按前者,则耗费甚巨,估计没有开发商愿意来;若按后者,以市价的1/10就可以拿下来,开发商一定趋之若鹜,届时还可以与他们勾兑勾兑。
国家推行依法治国,实施立法法,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之后,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的空间被大大压缩。不能立新的规章,旧的将就着用,反正2003年的那两部规章尚未作废。
于是一个荒唐的事情就发生了,在2018年的国有土地上,用2003年的《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拆着居民的房子。居民的财产瞬间缩水90%。
那么,"城中村"到底是"城"还是"村"?老李咨询了法律专家。专家告诉他,"城中村"是一个日常生活概念,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国,界定是"城"还是"村"主要看土地性质,有一个口诀,"城市地,矿水藏;集体地,宅二自;其他地,看实际。"意思是,城市的土地、矿藏和河流绝对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绝对属于集体所有;其他土地,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因此,如果"城中村"的土地已经完成征收收储变为国有,居民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城中村"就是"城";如果"城中村"的土地没有被征收收储,村民只是拥有宅基地使用证,那么"城中村"就是"村"。
退一万步讲,市政府如果讲一点良心,哪怕你们真的非要用对付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方案对付国有土地上居民的房屋,你们也该与时俱进。2003年到现在,15年过去了,物价、房价上升了多少倍?你们所谓的"改造",其实是"越改越糟",搅得百姓不得安宁。国以民为本,民以居为安,民安则邦固。
既然没钱,既然债台高筑,就不用打肿脸冲胖子。"城中村"也没有什么不好,老李去过世界20多个国家,感觉印度新德里和日本东京都像村庄,新德里是比较破落的村庄,而东京是非常豪华的村庄。如果市政府为民着想,不扰民,不好大喜功,保留这些村落,也许若干年后,这里会成为旅游胜地,是人们了解20世纪末21世纪初中国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活化石,就像现在许多中国人到日本去体会唐朝和宋朝人们的生活一样。
可你们脑子缺根弦,不能悟出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精准扶贫的真谛。用你们这套方案去进行农村城镇化或将其与时俱进更新后去改造没有完全城市化的"城中村",那是改善百姓的生活;你们用它改造已经完全城市化的"城中村",那是骚扰和掠夺百姓。
赶快倾听百姓呼声,悬崖勒马吧。总书记一来,你们偃旗息鼓;总书记刚走,你们就原形毕露。
你们说着合法的话,做着违法的事。依法行政在你们这只是讨好上司的招牌,从来没有真正贯彻之。
你们不觉得你们土地竞拍的程序存在太多的勾兑痕迹吗?是真正的公开竞拍吗?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武告字【2018年】3号于2018年2月14日登出。
2018年3月20日竞拍,含关公社区的卓刀泉二期改造工程分4包被3家公司摘牌。
摘牌关公社区的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在武汉成立,其母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在香港成立。
摘牌该地块其他3包的两家公司,一家成立于2018年3月6日,另一家成立于2018年3月12日。
老李不懂房地产行业的运作方式,有些疑惑,难道竞拍拿地非得注册新的公司?是为了利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的优势规避风险?会有股份代持问题吗?为什么千里迢迢去香港注册公司?这些公司注册资金都没有到位,会直接用拍得的土地使用权去融资经营吗?那岂不是空手套白狼?为什么时间点踩得如此好?
现代社会,朗朗乾坤,何况它已经进入了新时代。总书记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老李觉得,自己既然财产被掠夺、不幸福了,就应找个方式让总书记知道。
以下内容摘自媒体
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本报记者 杨 宁摄 核心提示
正在推进的湖北武汉市姚家岭城中村改造,是武汉市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变旧为新,改乱为治,对城市建设和改善居住环境是大好事。但这项涉及3716户家庭、近2万人的改造项目,却受到很多被拆迁户抵触。
他们为何不愿拆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是否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应如何化解这些纠纷?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4月6日,记者再次来到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群建村、吴家湾村。
村子已是一片狼藉,大片被拆毁的房屋、成片的砖头瓦砾包围着孤零零的一小片四五层高的房子。偶尔一两户铁门紧锁,里面住着仍未搬走的被拆迁户,他们已经坚持了近一年。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未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就出台。
"我们对拆迁安置方案非常不满意。"当记者询问为何不愿拆迁时,群建村的邓良汛说,方案出台前没有征求大家意见,也没有公示,甚至连什么时候开会决定的,大家也不知道。
"突然有一天墙上贴出拆迁公告要求15日内搬迁,他们内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就已经写在上面。"群建村的被拆迁户吴兰英说。
据了解,姚家岭共有18个自然村,基本都位于武昌的中心繁华地带。2010年9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姚家岭村征收土地【2010】第111、112、113号公告,拆迁范围包括群建村、吴家湾等7个自然村。2010年12月28日,政府将该地块卖给了尚文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用途为商业、金融业和居住。
城中村改造则于2011年4月28日正式启动,需要拆迁房屋2164栋,涉及3716户家庭、近2万人。
拆迁前,由于村集体经济早已改制成武汉星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民代表于2011年3月22日通过了《姚家岭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方案》。
相关部门均称,既然是股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方案就是有效的。邓良汛和其他被拆迁户则认为,"公司股东有200多人,但参加所谓代表大会的不过20来个人。这个方案第一轮投票没通过,第二轮才勉强半数通过。也就是说,10来个人决定了关系7个村、2万人利益的安置补偿方案!"
按照该方案,此次拆迁采用房屋还建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农业户和农转非户等主要人口均按"双登"(2006年2月登记面积、人口)标准,600平方米之内的100%还建,不需实物还建的按4800元每平方米补偿。
"实际上村委会只给我们还建房屋,不提供货币补偿,只有还建房面积小于拆迁面积时才补一点。而且价格也很低!"被拆迁户殷金凤说。据了解,在群建村所处的小东门地段,商品房均价已达每平方米15000元。
殷金凤说,她的房子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在姚家岭村的集体土地上,但今年3月,她不在家时房子被强拆了。还有拆迁户告诉记者,很多未签合同的住户不在屋子里时被强拆——甚至有一位住户,只是出去倒个垃圾,回来发现房子被强拆了。
拆迁安置合同漏洞百出,"不存在的村委会"成合同甲方 吴兰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房屋还建协议书》。作为拆迁安置的重要文件,协议书中的"安置单位"(甲方)是姚家岭村委会,开发商尚文公司只是作为丙方存在的。
"这份合同有很大问题。"吴兰英说,姚家岭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之后就不存在了,怎么还能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群建村,记者看到被拆迁户所谓的"村委会"挂的是"星星社区居委会"和"中共星星社区委员会"的牌子,村委会的牌子已经不存在,而村民拿到的协议书上却仍盖着"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实际上,姚家岭早已归武昌区管辖。
武汉市政府2010年9月8日发布的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均明确:作为武汉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收的土地统征项目,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吴兰英和被拆迁户们认为,被拆迁人应该和土地储备中心(政府部门)签合同,而不是不复存在的村委会。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要么由开发商负责,要么由区政府直接负责,其他单位、主体顶多是受政府或开发商委托帮助安置。这份合同明显有问题。"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分析,虽然说城中村改造中村委会很关键,但是合同还是应该和"拆迁人"签署。
此外,在被拆迁户中,有农业户、农转非户、世居户、外来户和私人房屋等各种不同的性质,但都被要求签署同一个合同,也明显是一种违规做法。
还建房可能是"空中楼阁",安置合同对房屋还建细节语焉不详 。
"我们之所以苦守着房子,不签合同,是因为太没有保障了!"吴家湾村的被拆迁户肖林芳说,"《房屋还建协议书》根本没有写清楚什么时候还我们房子,在哪儿还,还的房子是什么样的……根本就是'空中楼阁'。"
根据武汉市有关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明确载明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但记者看到被拆迁户手中的《还建协议书》,协议内容只有寥寥十一条,大部分内容十分笼统,不仅没有约定还建房屋户型、各方需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也没有写明具体细则等。关于还建房的部分只有简单数十字:"还建房按照市规划局批复确定的(H1—H6号地块)还建方案进行建设,还建质量、标准按照商品房质量管理要求执行。"
相关律师分析认为,这等于什么都没有明确,意味着哪怕十年后还房子都不违约。
除了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外,该合同中一些含义模糊的"霸王条款"也使得村民表示"不敢签":"甲方将会根据乙方的选择尽量满足乙方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安置权,乙方同意甲方的最终的安置。"
"还建房屋应该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负责,什么时候变成村委会了?出了问题找谁负责?"吴家湾的被拆迁户王龙海很气愤,也很无奈。
"拆迁安置应使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这份还建协议书漏洞百出。"律师分析认为。
4月3日晚,被拆迁户代表与尚文公司负责人刘良培取得联系,他拒绝了村民和开发商直接签土地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要求。
拆迁安置程序被质疑明显倒置,专业人士建议相关规定应予调整。
在姚家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2011年3月28日,村委会实施了《姚家岭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方案》,而到了5月中旬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才发布针对这一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这明显不符合规定,应该是政府部门的公告在前,村委会的安置补偿方案在后出台。现在明显程序倒置。"一些被拆迁户认为。
对此,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书面回复认为,这是习惯做法,没有问题。而对于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该办公室称,该补偿安置协议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对于城乡统筹办公室的答复意见,很多被拆迁人表示不能接受,并向信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2012年1月22日,武昌区政府向被拆迁户提供了复查意见。该意见认为,村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拆迁安置与土地腾退,摘牌企业只负责建设。而村委会的拆迁安置方案也是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在这个回复中,没有提及被拆迁户反映的合同不合法问题。
据法律专家介绍,在我国有关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同时,在被拆迁户还建房屋采用产权调换的形式时,协议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安置期限、差价结算等事项。
对有关部门的回复,法律专家认为,《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均为2003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现仍在执行,但是已经不适合当前市场价格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调整。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被拆迁的房屋。本报记者 杨 宁摄
正在推进的湖北武汉市姚家岭城中村改造,是武汉市最大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变旧为新,改乱为治,对城市建设和改善居住环境是大好事。但这项涉及3716户家庭、近2万人的改造项目,却受到很多被拆迁户抵触。
他们为何不愿拆迁?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是否存在问题?相关部门应如何化解这些纠纷?记者进行了实地调查。
4月6日,记者再次来到武汉姚家岭城中村改造项目所涉及的群建村、吴家湾村。
村子已是一片狼藉,大片被拆毁的房屋、成片的砖头瓦砾包围着孤零零的一小片四五层高的房子。偶尔一两户铁门紧锁,里面住着仍未搬走的被拆迁户,他们已经坚持了近一年。
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未征求被拆迁户意见就出台
“我们对拆迁安置方案非常不满意。”当记者询问为何不愿拆迁时,群建村的邓良汛说,方案出台前没有征求大家意见,也没有公示,甚至连什么时候开会决定的,大家也不知道。
“突然有一天墙上贴出拆迁公告要求15日内搬迁,他们内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就已经写在上面。”群建村的被拆迁户吴兰英说。
据了解,姚家岭共有18个自然村,基本都位于武昌的中心繁华地带。2010年9月8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关于姚家岭村征收土地【2010】第111、112、113号公告,拆迁范围包括群建村、吴家湾等7个自然村。2010年12月28日,政府将该地块卖给了尚文房地产开发公司,规划用途为商业、金融业和居住。
城中村改造则于2011年4月28日正式启动,需要拆迁房屋2164栋,涉及3716户家庭、近2万人。
拆迁前,由于村集体经济早已改制成武汉星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股民代表于2011年3月22日通过了《姚家岭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方案》。
相关部门均称,既然是股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方案就是有效的。邓良汛和其他被拆迁户则认为,“公司股东有200多人,但参加所谓代表大会的不过20来个人。这个方案第一轮投票没通过,第二轮才勉强半数通过。也就是说,10来个人决定了关系7个村、2万人利益的安置补偿方案!”
按照该方案,此次拆迁采用房屋还建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农业户和农转非户等主要人口均按“双登”(2006年2月登记面积、人口)标准,600平方米之内的100%还建,不需实物还建的按4800元每平方米补偿。
“实际上村委会只给我们还建房屋,不提供货币补偿,只有还建房面积小于拆迁面积时才补一点。而且价格也很低!”被拆迁户殷金凤说。据了解,在群建村所处的小东门地段,商品房均价已达每平方米15000元。
殷金凤说,她的房子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在姚家岭村的集体土地上,但今年3月,她不在家时房子被强拆了。还有拆迁户告诉记者,很多未签合同的住户不在屋子里时被强拆——甚至有一位住户,只是出去倒个垃圾,回来发现房子被强拆了。
拆迁安置合同漏洞百出,“不存在的村委会”成合同甲方
吴兰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房屋还建协议书》。作为拆迁安置的重要文件,协议书中的“安置单位”(甲方)是姚家岭村委会,开发商尚文公司只是作为丙方存在的。
“这份合同有很大问题。”吴兰英说,姚家岭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之后就不存在了,怎么还能够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在群建村,记者看到被拆迁户所谓的“村委会”挂的是“星星社区居委会”和“中共星星社区委员会”的牌子,村委会的牌子已经不存在,而村民拿到的协议书上却仍盖着“洪山区人民政府洪山街办事处姚家岭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实际上,姚家岭早已归武昌区管辖。
武汉市政府2010年9月8日发布的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均明确:作为武汉市政府(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征收的土地统征项目,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因此,吴兰英和被拆迁户们认为,被拆迁人应该和土地储备中心(政府部门)签合同,而不是不复存在的村委会。
“一般情况下,拆迁安置要么由开发商负责,要么由区政府直接负责,其他单位、主体顶多是受政府或开发商委托帮助安置。这份合同明显有问题。”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分析,虽然说城中村改造中村委会很关键,但是合同还是应该和“拆迁人”签署。
此外,在被拆迁户中,有农业户、农转非户、世居户、外来户和私人房屋等各种不同的性质,但都被要求签署同一个合同,也明显是一种违规做法。
还建房可能是“空中楼阁”,安置合同对房屋还建细节语焉不详
“我们之所以苦守着房子,不签合同,是因为太没有保障了!”吴家湾村的被拆迁户肖林芳说,“《房屋还建协议书》根本没有写清楚什么时候还我们房子,在哪儿还,还的房子是什么样的……根本就是‘空中楼阁’。”
根据武汉市有关集体土地《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补偿安置协议必须明确载明补偿形式、安置方式、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但记者看到被拆迁户手中的《还建协议书》,协议内容只有寥寥十一条,大部分内容十分笼统,不仅没有约定还建房屋户型、各方需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也没有写明具体细则等。关于还建房的部分只有简单数十字:“还建房按照市规划局批复确定的(H1—H6号地块)还建方案进行建设,还建质量、标准按照商品房质量管理要求执行。”
相关律师分析认为,这等于什么都没有明确,意味着哪怕十年后还房子都不违约。
除了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外,该合同中一些含义模糊的“霸王条款”也使得村民表示“不敢签”:“甲方将会根据乙方的选择尽量满足乙方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安置权,乙方同意甲方的最终的安置。”
“还建房屋应该是政府或者开发商负责,什么时候变成村委会了?出了问题找谁负责?”吴家湾的被拆迁户王龙海很气愤,也很无奈。
“拆迁安置应使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这份还建协议书漏洞百出。”律师分析认为。
4月3日晚,被拆迁户代表与尚文公司负责人刘良培取得联系,他拒绝了村民和开发商直接签土地行政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要求。
拆迁安置程序被质疑明显倒置,专业人士建议相关规定应予调整
在姚家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2011年3月28日,村委会实施了《姚家岭村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与补偿方案》,而到了5月中旬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才发布针对这一项目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这明显不符合规定,应该是政府部门的公告在前,村委会的安置补偿方案在后出台。现在明显程序倒置。”一些被拆迁户认为。
对此,武昌区城乡统筹发展工作办公室书面回复认为,这是习惯做法,没有问题。而对于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该办公室称,该补偿安置协议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规定。
对于城乡统筹办公室的答复意见,很多被拆迁人表示不能接受,并向信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2012年1月22日,武昌区政府向被拆迁户提供了复查意见。该意见认为,村委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拆迁安置与土地腾退,摘牌企业只负责建设。而村委会的拆迁安置方案也是符合武汉市城中村改造政策的。在这个回复中,没有提及被拆迁户反映的合同不合法问题。
据法律专家介绍,在我国有关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同时,在被拆迁户还建房屋采用产权调换的形式时,协议应明确安置房屋的地点、面积、安置期限、差价结算等事项。
对有关部门的回复,法律专家认为,《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均为2003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现仍在执行,但是已经不适合当前市场价格的具体情况,有关部门应该予以调整。